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管理局),高新區、經開區、昭山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5年8月17日
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3〕18號) 的規定,依據《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潭政辦發〔2013〕9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綠色建筑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的節約資源(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成立湘潭市綠色建筑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各相關單位的高級工程師、副教授以上職稱和執有暖通、電氣、建筑、給排水等專業注冊師資格人員以及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室內環境、建筑物理模擬、綠色施工、綠色運營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確定湘潭市綠色建筑技術支撐單位,委托進行綠色建筑的宣傳、培訓、評審等工作。
第六條 全面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規?;瘧?。在我市新建項目中必須采用一項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太陽能光 熱、熱泵)。大力發展綠色環保建材產業。在各類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中優先推廣使用綠色建材。
第八條 加強對綠色建筑項目的全過程監管。
(二)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聘請的綠色建筑技術服務單位應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在初步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對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等要求的控制項進行自評,須全部達標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評審,并在初步設計批復中明確該項目的綠色建筑相關技術要求。
(三)綠色建筑(設計)實施方案評審階段。建設單位按初步設計批復要求并按相應技術規范制定該項目的綠色建筑實施方案后,向市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提請進行綠色建筑實施方案評審。湘潭市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組織綠色建筑評審專家(不少于5人的單數組成)進行方案評審。評審通過后,設計單位按照實施方案和綠色建筑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并由市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復核。按第三條之規定需采用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未通過市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綠色建筑設計復核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五)在項目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640-2010)等相關技術標準,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詳細的綠色施工方案專篇;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技術規范標準,并結合施工單位的綠色施工方案,制定相應的監理方案并組織實施;相應的方案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湘潭市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各一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湘潭市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應監督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的標準規范,對未按設計文件、綠色施工方案施工的,責令限期整改。
(七)綠色建筑(運行)標識評審。建設單位在項目投入運行1年后,按照綠色建筑運行管理的要求進行自評,自評合格后,應提請進行綠色建筑(運行)標識評審申請。由湘潭市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組織綠色建筑評審專家(不少于5人的單數組成)進行評審,并將評審情況上報市住建局。
第九條 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發放按省住建廳、住建部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