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明確,全省所有符合建設條件及建設基本原則的自然村(含漁村)、農、林場作業區(不含場部)的農村居民家庭全部納入農村管道燃氣補貼范圍。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范圍內社區居民家庭納入瓶裝液化石油氣補貼范圍。已實施農村管道燃氣建設的不再納入瓶裝液化石油氣補貼范圍。
補貼標準方面,管道燃氣為4000元每戶;瓶裝氣每戶每瓶給予40元補貼,每戶每年最高補貼240元。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比例分擔。農村管道燃氣建設補貼政策從2021年實施至2025年底,瓶裝液化石油氣補貼政策從2021年實施至2022年底。
《意見》補貼政策自2021年起施行。2020年12月底前已通過竣工驗收的燃氣下鄉“氣代柴薪”管道燃氣建設項目,不受常住居民家庭戶數限制,均可申領燃氣下鄉“氣代柴薪”補貼資金。
以下是《意見》全文:
瓊建城〔2021〕6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印發《關于推進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科學有序推進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關于推進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并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請各市縣政府根據《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屬地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十四五”實施計劃,細化農村地區每年管道燃氣建設任務、明確農村地區每年燃氣普及率,并于1月30日前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指導意見》補貼政策自2021年起施行。2020年12月底前已通過竣工驗收的燃氣下鄉“氣代柴薪”管道燃氣建設項目,不受常住居民家庭戶數限制,均可申領燃氣下鄉“氣代柴薪”補貼資金。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權威解讀:海南省多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推進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工作的指導意見
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對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實現“氣化海南”具有重要意義。為推進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工作,在總結2019年燃氣下鄉“氣代柴薪”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省第七次黨代會和省委七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充分利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優質清潔能源,推動全省城鄉氣網基礎設施提質升級,更好保護全省生態環境,高質量建設海南“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
(二)基本原則。按照“市場主導、政府推動、農戶自愿、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和“宜管則管,宜罐(瓶)則罐(瓶)”的原則,全省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工作采取管道燃氣和罐(瓶)裝液化石油氣(以下統稱瓶裝液化石油氣)相結合方式進行。其中在整村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美麗鄉村建設等工作過程中,應當統籌實施農村管道燃氣改造。
(三)目標任務。構建多元供氣格局,補齊城鄉燃氣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全面提升我省城鄉居民燃氣普及率,逐步實現農村地區居民家庭燃氣全覆蓋。
二、擴大政府支持范圍,建立資金補貼省級與市縣共擔機制
(一)補貼范圍。1.農村管道燃氣補貼范圍:全省農村常住居民家庭戶數達100戶以上且符合建設條件及建設基本原則的自然村(含漁村)、農(林)場作業區(不含場部)的農村居民家庭納入農村管道燃氣補貼范圍。
2.瓶裝液化石油氣補貼范圍:根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建設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促進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社區發展指導意見(試行)》文件精神,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范圍內居民家庭納入瓶裝液化石油氣補貼范圍。已實施農村管道燃氣建設的不再納入瓶裝液化石油氣補貼范圍。
(二)補貼標準。1.農村管道燃氣建設補貼標準:以戶為單位,每戶補貼4000元,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燃氣管道設施建設,入戶掛表驗收合格后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燃氣企業。
2.瓶裝液化石油氣補貼標準:以戶為單位,每戶每瓶給予40元補貼,每戶每年最高補貼240元,補貼資金具體發放方式由市縣確定。
(三)補貼資金分擔。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省與瓊中、定安、白沙、保亭、五指山、臨高的分擔比例為9:1,與其他市縣的分擔比例為5:5。補貼資金分別列入省和市縣年度預算安排。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范圍內居民家庭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補貼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
(四)省級補貼資金申請方式。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應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本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及所需省級補貼資金申請,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后,按照預算編制程序將省級補貼資金列入本部門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部門預算批復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省財政廳申請將省級補貼資金轉移支付給相關市縣,并由市縣將補貼資金發放給相關燃氣企業及農戶。年度終了,市縣應及時對年度任務落實、政策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并于次年6月底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五)補貼政策年限。補貼政策實施至2025年底。政策到期后,農村管道燃氣建設補貼和瓶裝液化石油氣補貼政策不再施行。
三、持續提升農村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科學規劃布局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和瓶裝供應站(三級網點)。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和瓶裝供應站應納入屬地燃氣專項規劃。必要時,可結合實際增設相應站點,并將其及時納入屬地燃氣專項規劃。
(二)規范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經營管理。根據《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經營者應按照《海南省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取得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此外,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實行配送制度。供應站送氣換瓶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取得燃氣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對實施配送上門的,由供應企業負責氣瓶的安裝,并對用氣場所和供氣系統進行安全檢查,記錄存檔;用戶要求自行安裝的,用戶應當簽字確認。同時,運輸車輛和人員還應取得國家規定的其他相關證件。
(三)規范液化石油氣鋼瓶管理。禁止使用超期未檢或者不合格的鋼瓶。推動實施鋼瓶信息化管理,逐步為鋼瓶建檔,實現一瓶一碼的氣瓶身份識別。
四、逐步規范農村管道燃氣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一)因地制宜選擇供氣模式。對于城區周邊的鄉鎮、村莊,應通過擴展城區主管網供氣;對于近期城區主管網覆蓋不到的鄉鎮、村莊,可通過建設鄉鎮供氣管網向周邊村莊供氣;對于鄉鎮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村莊,經燃氣企業與鄉鎮政府協商同意,報市縣(區)燃氣主管部門備案,可采用集中連片的瓶組氣化方式供氣,同時與農戶簽訂供氣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與義務,確定通氣日期。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城市或鄉鎮主管網覆蓋到的地區,原瓶組氣化方式的燃氣管道應納入主管網。
(二)科學規劃布局燃氣設施。燃氣設施用地應本著集約用地原則,科學優化選址,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少占或盡量不占耕地。在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和安全防火距離前提下,因地制宜進行規劃設計,盡可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確保燃氣設施安全可靠運行。
(三)保障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市縣政府要按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性質,及時將農村管道燃氣項目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納入相關規劃,確保項目建設用地供應。
對于占地不超過100㎡且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產業項目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的意見(試行)》(瓊府〔2019〕13號)、《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只征不轉”“不征不轉”“只轉不征”有關問題的通知》(瓊自然資管規〔2020〕7號)等文件,可采取“只征不轉”或“不征不轉”的方式,按照現狀用途管理,由項目用地單位與土地權利人依法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土地使用關系。
對于占地大于100㎡或雖然不超過100㎡但涉及占用耕地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鼓勵通過租賃方式供應土地,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也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供應。若鄉鎮土地緊張無法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安排建設的,鼓勵采取租賃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或采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方式解決。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上附著物的處理,由燃氣企業與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或鄉鎮政府、村委會協商解決。
(四)簡化燃氣設施規劃報建手續。符合村莊規劃且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燃氣設施的規劃報建,由燃氣企業將規劃設計方案及報建申請書報市縣(區)規劃管理部門,市縣(區)規劃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審批意見。
占地面積不超過100㎡的燃氣設施的規劃報建,由燃氣企業會同當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選址后,將規劃設計方案報市縣(區)規劃管理部門依法審批或備案。
(五)簡化管道敷設方案審批手續。沿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敷設的燃氣管道敷設方案,由燃氣企業報省公路管理部門審批。沿縣道、鄉道、村道敷設的燃氣管道敷設方案,由燃氣企業報市縣公路管理部門審批。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六)簡化圖紙審查。除占地面積大于100㎡的燃氣設施建設項目和鄉鎮市政中壓管道外,管道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圖紙原則上不再實行圖審制,設計質量實行設計單位終身負責制,由燃氣企業審核把關。
(七)規范路面開挖作業。燃氣管道敷設涉及路面開挖的,燃氣企業在作業前,應將施工方案、施工單位資質等相關材料報相應公路管理部門或市政道路管理部門審批。燃氣企業必須按照道路原建設標準恢復路面,未滿足路面使用要求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如開挖道路涉及其他地下管線或設施的,當地鄉鎮公路管理部門或市政道路管理部門應及時協調其他地下管線或設施的業主,采取措施配合做好管線或設施的安全防護工作。如開挖道路涉及農田的,在施工時要嚴格遵照相關規范進行,在施工完成后應恢復農田至可耕種狀態。
(八)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一是工程建設嚴格執行《農村管道天然氣工程技術導則》(建辦城函〔2018〕647號)、《海南省農村管道燃氣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標準》DBJ46-054-2020等技術標準。
三是工程施工所用設備、工程本體的設施設備以及管道組成件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且必須具有生產廠家質量檢驗部門的產品合格文件。
四是農村管道燃氣建設應優先采用埋地敷設。宜沿水泥、瀝青或沙石等路況較好的道路旁敷設,避開機井、地窖和化糞池等處,不應在堆積危險化學物品材料、牲畜棚和具有腐蝕性液體的場地下穿越。
五是管道敷設應按有關施工標準要求設置警示帶,埋地聚乙烯燃氣管道還應設置示蹤裝置;埋地燃氣鋼管應采取腐蝕控制措施,采取陰極保護措施的埋地燃氣鋼管出地面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六是工程施工過程,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勞動保護、防火、防爆、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九)規范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后,燃氣企業應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其中,燃氣管道涉破路、涉橋、涉涵分部工程施工完畢后,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燃氣企業應將竣工驗收資料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市縣燃氣管理部門備案。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將竣工驗收時的實際用地矢量界線納入市縣“一張藍圖”數據庫統一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及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職責加強對建設項目質量監管。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規范運營管理。燃氣企業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禁止無證經營。原則上,燃氣企業應以鄉鎮為單位,合理設置燃氣經營服務點(中心),并制定農村燃氣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運行、維護、搶修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公布燃氣服務電話和應急救援電話。燃氣企業應定期對農戶戶內設施進行入戶安全檢查,確保農戶燃具與氣源相匹配,同一房間只有一種燃氣氣源。加強用氣安全宣傳。鼓勵村委會設置燃氣安全綜合協管員,協管員應接受燃氣企業的業務培訓,協助燃氣企業對村內燃氣設施進行巡查,宣傳燃氣安全知識,發現問題及時向燃氣企業報告。
五、加強對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管理
按照“誰授權、誰清理”原則,市縣有關部門要加快對“圈而不建”(原則上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之日起不按照政府有關要求或者10年內未在鄉鎮、農村等區域投入建設)燃氣企業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的全面清理,建立有效、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本指導意見印發之日前,已簽訂燃氣特許經營協議或已頒發特許經營權證的,由授權主體在本指導意見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評估,對管理不善、推進不力、沒有嚴格履行協議內容的被授權人,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或解約。
對于城鎮管道供氣管網覆蓋不到的鄉鎮、村莊,但農戶安裝管道燃氣意向強烈的,可優先由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采用集中連片的瓶組氣化方式供氣,若原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無意愿開展相關工程建設的,市縣政府可依法通過調整特許經營范圍等方式,將該工程項目授予其他有實力、有能力的燃氣企業建設經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要結合各自實際,制訂、完善本市縣行政區域的燃氣專項規劃,合理布局管道燃氣輸配系統、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和瓶裝供應站點。同時與燃氣企業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因地制宜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具體發放方式,細化操作措施,落實配套資金,加快項目推進。
(二)加強用氣安全宣傳。針對部分農戶使用燃氣安全意識薄弱等問題,市縣要指導燃氣企業切實做好農戶用氣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增強農戶使用燃氣的安全意識,使農戶養成良好的用氣習慣。
(三)健全長效機制。各級有關部門要從增強群眾民生福祉、改善大氣質量的角度出發,充分認識燃氣下鄉“氣代柴薪”工作的重要意義,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尤其要注重建立健全長效管理運行機制,既要防止管道燃氣入戶后農戶不愿意用、不舍得用的問題,又要防止現在用上管道燃氣但過段時間又不用的問題,確保將民生工程辦實辦好,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1年1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