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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19-11-04 來源:西藏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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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專業管理機構開展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充分發揮專業管理機構職能優勢,切實加強對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評價與監督等工作,保障科技計劃項目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藏委廳〔2019〕25號)、《西藏自治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藏財教〔2018〕76號)、《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藏科發〔2019〕132號)等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是指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對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進行受理、形式審查、評審、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等過程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專業管理機構的遴選和確定,并與專業管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委托職責、工作要求及工作經費,專業管理機構在受托范圍內開展工作,接受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的指導、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業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受托過程管理事項的工作規范及流程;做好委托范圍內的科技計劃項目的受理、形式審查、評審、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等過程管理服務及項目檔案管理等工作;及時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報告項目過程管理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完成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受理立項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國家、自治區科技創新發展戰略部署,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編制發布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工作,明確申報程序、支持重點、申報條件和要求。

第六條 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受理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依據項目申報指南相關要求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開展科技計劃申報項目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結果報告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核確認后由專業管理機構反饋項目申報單位。

第七條 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專業管理機構組織領域和行業專家、財務專家進行評審。專業管理機構應制定項目評審工作方案,明確評審組織形式、時間、地點、建議專家人選、項目清單、項目領域分組、工作程序等內容。項目評審工作方案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定。評審專家從“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專家庫中遴選,并實行專家回避制度。評審專家組不少于5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2人,專家組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副組長由一名技術專家和一名財務專家擔任。在確定評審專家組名單后,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專家組成員的,專業機構應及時提出更換專家人選,并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核確認。

第八條 項目評審可采取會議、網絡、函審等方式。專業管理機構應提前準備評審材料、評審場所、設備等。評審材料應提前2天送達評審專家。評審重點為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創新性、可行性以及預算合理性等。評審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意見作為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評審程序:

(一)會議、網絡評審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專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介紹評審工作程序和專家組成員,宣讀評審工作紀律;

2.專家組成員推薦確定專家組組長、副組長;

3.項目申報單位匯報項目及預算資金安排情況;

4.質詢答疑;

5.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分別進行打分;

6.專家組討論,形成專家組意見。

(二)函審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專業管理機構將評審資料寄(送)或通過網絡通信方式發送至評審專家,評審資料包括項目評審材料、評審意見撰寫說明等。

2.評審專家審查項目評審材料后,形成個人評審意見,寄(送)或通過網絡通信方式發送至專業管理機構;

3.專業管理機構匯總專家意見,按照評審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意見形成最終評審意見。

第十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指定專人如實記錄評審過程。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可全程監督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專業管理機構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編報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工作報告。評審工作報告內容包括評審組織情況、評審項目基本情況、評審結果等。評審工作報告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形式審查、專家評審不超過45天。

第十二條 專業管理機構將通過評審的項目納入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儲備庫。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結合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工作重點、年度預算安排等,從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遴選自治區年度科技計劃擬立項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履行批準程序,下達項目立項通知。單位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專業管理機構受理并提出處理建議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專業管理機構處理建議、單位或個人舉報材料等作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依據項目立項通知填寫“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課題)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任務書),專業管理機構受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任務書,并依據項目立項通知對項目任務書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核簽訂。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研究計劃和經費預算實施項目,及時總結報送項目相關材料。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恪守科研誠信,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強化法人責任,加強項目管理,提供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和服務保障,確保項目目標任務順利完成和經費使用規范。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編報項目執行情況、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上級管理部門的指導、檢查、評估。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項目的指導、審核、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七條 專業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動態管理和監督評估。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編報年度報告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報送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報告,對項目執行期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報告。年度報告由專業管理機構受理并進行審查,提出項目繼續實施、調整、終止、追回經費等建議。專業管理機構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報告審查工作,審查結果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第十九條 執行期為3年及以上的項目應在實施中期由專業管理機構組織專家依據任務書開展評估。中期評估重點評價項目組織落實、任務執行、經費到位及使用等情況。評估采取現場評估方式。

第二十條 中期評估前由專業管理機構提出中期評估方案,明確評估方式、時間、地點、專家人選等。中期評估方案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定。

第二十一條 中期評估專家組人員從“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專家庫中遴選,由領域、行業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不少于3人,其中領域、行業專家不少于2人,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實行專家回避制度。在確定評估專家組名單后,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專家組成員的,專業機構應及時提出更換專家人選,并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核確認。

第二十二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提前2天通知中期評估專家,提前7天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并提前準備項目材料、相關政策依據等資料,以備專家查閱。

第二十三條 評估程序:

(一)專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介紹評估工作程序和專家組成員情況,宣讀評估工作紀律;

(二)專家組成員推薦確定專家組組長;

(三)項目負責人匯報項目執行情況;

(四)項目財務負責人匯報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五)查閱項目相關資料和財務資料,現場查看項目執行情況;

(六)專家組評估項目執行情況,形成評估意見;

第二十四條 項目現場評估專家意見等原始材料應由專家、項目負責人現場簽字(蓋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指定專人做好項目評估記錄,妥善保存相關評估材料。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可全程監督項目中期評估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以現場評估情況、專家意見和事實為依據,編報項目中期評估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評估組織情況、評估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現場評估專家意見、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調整建議、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及工作建議等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專業管理機構中期評估報告中反應的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中出現下列情況,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專業管理機構受理。專業管理機構根據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必要時專業管理機構可組織專家評議提出調整或終止建議。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專業管理機構項目處理建議、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等材料進行審核,作出處理決定:

(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二)目標任務、研究方向、執行進度需做重大調整的;

(三)經費使用調整超過項目承擔單位可調整范疇的,自籌經費、實施條件不能落實的;

(四)技術引進、國內(際)合作等科研任務發生重大變故的;

(五)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須調整終止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經項目主管單位組織清查處理后,報專業管理機構審查。專業管理機構提出處理建議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由專業管理機構反饋項目承擔單位,并監督落實。

第二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對年度報告審查結果、中期評估報告處理結果、調整或終止處理決定有異議的,由專業管理機構受理并提出處理建議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專業管理機構處理建議、單位或個人書面異議材料等作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條 專業管理機構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內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總結報告(工作報告、技術報告、科技報告、佐證材料等)、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項目經費30萬元及以上須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為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嚴格依據任務書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驗收)。驗收可采取會議、網絡、現場、函驗等形式,并形成驗收意見。

第三十二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制定項目驗收工作方案,明確驗收組織形式、時間、地點、建議專家人選、項目清單、項目領域分組、工作程序等內容。項目驗收工作方案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定。

第三十三條 驗收專家從“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專家庫中遴選,由領域、行業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項目驗收專家組不少于5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2人,專家組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副組長由一名技術專家和一名財務專家擔任。驗收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在確定驗收專家組名單后,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專家組成員的,專業管理機構應及時提出更換專家人選,并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核確認。

第三十四條 專業管理機構在驗收前應認真審查項目承擔單位驗收材料,編制驗收項目清單、專家評分表、驗收意見表等工作材料,并準備相關政策材料,以備專家查閱。驗收材料應提前2天送達驗收專家。

第三十五條 驗收程序

(一)會議、網絡驗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專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介紹驗收工作程序和專家組成員,宣讀有關驗收紀律要求;

2.專家組成員推薦確定專家組組長、副組長;

3.項目承擔單位匯報項目執行情況;

4.質詢答疑;

5.專家組討論形成驗收意見。

(二)現場驗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專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介紹驗收工作程序和專家組成員,宣讀有關驗收紀律要求;

2.專家組成員推薦確定專家組組長、副組長;

3.項目承擔單位匯報項目執行情況;

4.專家組現場查看項目執行情況,查閱項目相關原始資料和財務資料;

5.專家組討論形成驗收意見。

(三)函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專業管理機構將驗收資料寄(送)或通過網絡通信方式發送至驗收專家,驗收資料包括項目驗收材料、驗收意見撰寫說明等。

2.驗收專家審查項目驗收材料后,形成個人驗收意見,寄(送)或通過網絡通信方式發送至專業管理機構;

3.專業管理機構匯總專家意見,按照驗收專家二分之一以上意見形成驗收意見。

第三十六條 專家驗收意見、專家人員名單、專家承諾書等驗收資料,需專家現場簽字確認。驗收工作組應指定專人如實記錄驗收過程。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可全程監督驗收工作。

第三十七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以專家驗收意見和事實為依據及時編報驗收報告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驗收情況報告包括:驗收組織情況、驗收項目基本情況、驗收結果、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及工作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對項目驗收結果有異議的,由專業管理機構受理并提出處理建議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專業管理機構處理建議、單位或個人書面異議材料等作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工作由專業管理機構開展,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自查工作。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后續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以相關制度規定、立項文件、項目任務書等為依據。

第四十條 專業管理機構適時組織專家依據相關制度規定、立項文件、項目任務書等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采取現場評價方式。

第四十一條 專業管理機構提出績效評價方案,明確評價方式、時間、地點、建議專家人選等,并將績效評價方案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定。

第四十二條 績效評價專家組人員從“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專家庫中遴選,由領域、行業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不少于3人,其中領域、行業專家不少于2人,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實行專家回避制度。在確定績效評價專家組名單后,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專家組成員的,專業機構應及時提出更換專家人選,并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核確認。

第四十三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提前2天通知專家,提前7天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并提前準備項目材料、相關政策依據等資料,以備專家查閱。

第四十四條 績效評價程序:

(一)專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介紹績效評價工作程序和專家組成員情況,宣讀績效評價工作紀律;

(二)專家組成員推薦確定專家組組長;

(三)項目負責人匯報項目執行情況;

(四)項目財務負責人匯報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五)查閱項目相關資料和財務資料,現場查看項目執行情況;

(六)專家組評價項目執行情況,形成績效評價意見。

第四十五條 項目現場評價專家意見等原始材料應由專家、項目負責人現場簽字(蓋章)確認。

第四十六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指定專人如實記錄績效評價過程,妥善保存相關績效評價材料。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可全程監督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七條 專業管理機構應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以績效評價情況、專家意見和事實為依據,編報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績效評價組織情況、績效評價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現場績效評價專家意見、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及工作建議等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報告和項目承擔單位工作開展情況作出整改處理決定。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對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由專業管理機構受理并提出處理建議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專業管理機構處理建議、單位或個人書面異議材料等作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專業管理機構受托承擔管理任務期間,負責項目的檔案管理,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項目管理進行全過程完整記錄,確保項目檔案管理完整、真實、準確、安全。紙質檔案保存時限20年,電子檔案永久保存。

第五十條 網絡運維單位負責“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的運行與維護,配合專業管理機構做好科技計劃項目電子檔案的信息錄入、收集、儲存、整理等工作。

第五十一條 專業管理機構受托管理任務結束后應在6個月內將項目檔案資料移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指定的單位或部門。

第七章 專家條件

第五十二條 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審、中期評估、驗收及績效評價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熟悉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審、中期評估、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基本工作要求;

(二)熟悉有關科技、經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科技發展戰略與態勢;

(三)對科技計劃項目所屬領域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知國內外技術發展現狀。

(四)具有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五)財務專家應當具有財會相關資質;

(六)符合專家回避要求。

第八章 紀律監督

第五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中期評估、驗收、績效評價過程中違反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專業管理機構提出書面處理建議,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核,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五十四條 項目過程管理中專業管理機構、評審評估專家、項目承擔單位等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政紀律,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工作紀律、泄漏國家秘密、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按照《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有違紀、違法情況的,將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專業管理機構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管理混亂或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等影響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對其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將終止委托協議。存在重大管理過失造成嚴重損失的,或存在泄漏國家秘密、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項目過程管理組織活動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各界監督,對過程管理中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核查和澄清,并妥善做好處理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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