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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空氣源熱泵:噪音排放在法庭上是個問題
時間:2020-07-02 來源:heizungs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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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源熱泵:噪音排放在法庭上是個問題

在距離沖突的情況下拆卸空氣熱泵:是或否?

 

<a href=/topic/3773.html target=_blank>空氣源熱泵</a>在房子前面的花園里。
資料來源:Bernd Genath
法院的一個案例:室外熱泵。

 

室外熱泵是必須遵守大多數國家建筑法規規定的3m距離?菜是分開的。例如,紐倫堡OLG與慕尼黑OLG的看法有所不同。但是,這也與熱發生器的“包裝”有關。它放在哪里,是在引擎蓋下還是在某種小型機房中?

沒有聯邦法律規定與鄰居保持的距離。聯邦各州應在其區域建筑法規中做出規定。大多數距離基于3 m的模型構建規范。間隔區域的目的是減少著火的危險,并確保各個系統中的通風和光線充足以及尊重隱私。

 

表格顯示了根據模型建筑規范在不同建筑區域內熱泵的最小距離。

 

對于某些特權結構,例如車庫或花園工具棚,聯邦國家建筑法規規定了例外。而這正是法院無法輕易做出判決的原因。特別辛辣:盡管做出了相反的決定,但兩個上級地方法院(OLG)都依賴巴伐利亞州建筑法規(BayBO)。

 

該圖顯示了根據TA Luft觀察到的排放值。
資料來源:
根據TA Luft觀察的Bernd Genath排放值-不論LBO的距離規定如何。

 

不消除空氣源熱泵

OLG慕尼黑,Az。3 U 3538/17:

被告人在其物業上經營一個空氣熱泵,并將其安裝在一個木制小屋中。該小屋距離抱怨鄰居的財產不足3 m。原告要求被告由于噪音污染而拆除空氣熱泵。在第二起案件中,慕尼黑OLG拒絕了。

特勞恩斯坦地方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判處被告人對一審法院的裁決進行補救(第1 O 1222/17號文件),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紐倫堡高級地區法院的較早判決(第14 U 2612/15號文件)。在判決中,OLG 認為將的放置視為德國民法(BGB 912上層建筑;公差要求)含義內的“建筑物”。因此,紐倫堡高級地區法院已授予原告要求撤職的權利(請參閱即將發??生的案件示例)。

慕尼黑OLG案:原告要求被告使用消除,因為它會造成相當大的噪聲污染。由于空氣源熱泵不是特權建筑,因此不應在3 m的距離內建造它。被告針對特勞恩斯坦地方法院的裁決提起上訴,該裁決原告人勝訴。慕尼黑OLG得出結論(Az。3 U 3538/17),抱怨的鄰居無權被消除。根據德國民法典(BGB)第1004節,如果違反了清關區域的建筑法規,這將是一種選擇。毋庸置疑,空氣源熱泵位于必須根據第6條第5款第1條款BayBO保持清潔的區域,因為它距物業邊界不到3 m:

  • 但是,在當前情況下,應該牢記的是,空氣熱泵是“封閉的”,即建在一個木制的小屋里,由于根據《海灣法》第6條第9款第1條第1款的規定,它又享有特權,并且不必遵守許可區域。
  • 由于原告已明確要求完全拆除空氣熱泵,因此OLG慕尼黑并未決定鄰居是否有權因噪聲而采取禁制令,例如禁止在夜間操作熱泵
  • 鑒于他的決定與紐倫堡高級地區法院的決定不同,參議院批準了這一修改。
  • 消除空氣源熱泵

    OLG紐倫堡,Az。14 U 2612/15:

    紐倫堡高等地區法院已裁定,鄰居必須拆除他從鄰居房產安裝不到3 m的空氣源熱泵被告在其財產上運行了一個,該財產與原告的財產相距2 m。原告要求被告移走泵,因為它會造成相當大的噪聲污染。

    紐倫堡-菲爾特地方法院維持了有關處置權的訴訟。紐倫堡高級地區法院還命令被告卸下作為辯解,法院指出,被告沒有遵守建筑法規要求的許可區域,該許可區域至少為3 m。所述熱泵是“不同的系統”第6條第1條第2 BayBO的含義范圍內,因為它具有作為建筑物相同的效果。第6條第1款:“在建筑物外墻的前面,必須避免與地面建筑物的間隙。第1句相應地適用于對建筑物和財產邊界具有影響的其他系統,例如建筑物。”

    根據紐倫堡地區高級法院的判決:“空氣熱泵無疑會引起噪聲排放,其范圍是有爭議的,但正如目前的法律爭端所表明的那樣,它已經危及鄰近地區的和平,對它的保護受到清除區條例的約束。相應的噪聲排放不論其范圍在法律上是否相關,都由司法專家的意見所證實,這是司法專家在其專家意見中所規定的。”

    “據干預者聲稱,根據《海灣法》第7條第II款,即使為當地供電,供熱,供氣和供水且屋檐高度不超過5 m的建筑物,也可以在許可區域內使用。法律不是“。重要的不是工廠本身的大小,而是排放量。OLG認為BGB的上部結構規定不適用-也不是模擬的-因為不是建筑物。

    仔細讀

    Neustadt行政法院在萊茵蘭-普法爾茨州最近作出的一項判決,符合清算空間的復雜性。在確定的情況下,一塊擁有單戶住宅的土地的所有者在距物業邊界約2.50 m的距離處建造了2.25 x 2.45 x 3 m的桑拿房,并配有他用管道將火爐連接到已經存在一段時間的煙囪。到目前為止,它僅偶爾用作燒烤的開放式壁爐。

    在鄰居向區政府投訴煙霧后,當局要求房主提出建筑申請。在隨后的申請中,她獲得了建筑許可,但同時規定,只能使用電加熱器加熱桑拿。受影響人對地區法律委員會的反對沒有成功。因此,他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聲稱他還必須獲得建筑許可才能操作木灶。

    諾伊施塔特行政法院駁回了申訴,并解釋說,根據萊茵蘭-普法爾茨州建筑法規中有關清理區域的規定,帶的桑拿浴室的邊界距離必須至少為3 m;但是,這里只能看到2.5 m。根據國家建筑法規,明文只允許無娛樂室和壁爐的建筑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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