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十二層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飯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須按規定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應將太陽能熱水系統作為建筑設計的組成部分,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二、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規劃和建筑方案
設計時,應充分考慮
太陽能熱水系統利用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并做出規劃
設計節能專篇,對未提供節能
設計專篇的,規劃主管門在項目審查時,不予批準。
對于因技術原因不適合利用
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設單位和
設計單位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將相關論證意見報
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批準并進行社會公示,公示后方可辦理規劃相關手續。對于因規劃原因不適合利用
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示。
三、建筑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筑
設計時,要嚴格按照有關
標準規范要求,將
太陽能熱水系統作為建筑有機組成部分,與建筑、結構、供水、電氣及樓宇自動化系統等專業同時進行
設計。
五、建設主管部門在發放
施工許可證前,要嚴格審查建設工程是否按規定
設計太陽能熱水系統。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發放
施工許可證。
六、
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
施工圖、有關技術規范進行
施工和監理,并對進入
施工現場的
太陽能熱水設備和配件進行查驗,嚴禁將不合格的
太陽能熱水設備及其配件應用于工程中。
八、建設單位在組織
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時,應對
太陽能熱水系統一并驗收。對于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
建筑節能專項認定,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九、在建筑工程中應用的
太陽能熱系統及相關配件,其生產經銷企業應按照濟南市
建筑節能產品管理相關規定要求進行產品備案。建設單位應當選用備案產品。
十、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
太陽能熱水系統
設計、
施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十一、對未設置
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勵產權單位或物業公司在確保建筑質量和安全,不影響環境景觀的前提下,統一組織配置
太陽能熱水系統。
對具備利用
太陽能熱水系統條件的十二層以上民用建筑,鼓勵建設單位采用
太陽能熱水系統。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青島市規劃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