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行業自律,維護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市場秩序,保障設計和建造的質量,達到節能減排的設計效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太陽能熱利用工程,指以太陽能熱水、采暖、空調、干燥、種植養殖、太陽能海水淡化、工農業熱利用和太陽能主被動建筑以及太陽能熱發電等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凡是統一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及管理的太陽能熱利用系統)。
第三條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中國節能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及其所屬的太陽能熱利用專業委員會會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協會會員可以根據業務范圍、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和工作業績等條件,自愿申報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
第五條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劃定為A級、B級、C級,其中A級為最高級,C級為合格級。
第六條根據有關規定,太陽能熱利用工程施工安裝人員須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共同頒發的“太陽能利用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七條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認定工作由協會負責。經過認定的設計、施工單位,由協會頒發相應等級的《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第八條協會的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認定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設計、施工資質條件
第九條申報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A級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專用設備。
(三)注冊資本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
(四)從事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10人以上,其中獲得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頒發的“太陽能熱利用設計師”崗位能力證書的專業人員5人以上,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3人以上(如:暖通、電氣、給排水、工程預算等)。
(五)近兩年設計、施工不少于5項太陽能熱利用工程,其中有集熱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完成的工程,應當經過竣工驗收合格。
(六)太陽能利用工持證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不少于4人;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不少于6人。
第十條申報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B級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專用設備。
(三)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四)從事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6人以上,其中獲得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頒發的“太陽能熱利用設計師”崗位能力證書的專業人員3人以上,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2人以上(如:暖通、電氣、給排水、工程預算等)。
(五)近兩年設計、施工不少于5項太陽能熱利用工程,其中有集熱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完成的工程,應當經過竣工驗收合格。
(六)太陽能利用工持證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不少于3人;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不少于5人。
第十一條申報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C級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專用設備。
(三)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四)從事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4人以上,其中獲得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頒發的“太陽能熱利用設計師”崗位能力證書的專業人員2人以上,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2人以上(如:暖通、電氣、給排水、工程預算等)。
(五)近兩年設計、施工不少于5項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完成的工程,應當經過竣工驗收合格。
(六)太陽能利用工持證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不少于1人;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不少于3人。
第十二條已取得住建、環保部門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符合第九條第五款、第十條第五款要求,經過認定可以直接取得相應等級的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
第十三條從事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嚴格遵守《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自律公約》和《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太陽能專業委員會自律公約》。
第三章資質申報
第十四條申報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一)《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申報表》(見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三)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使用權或租賃協議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花名冊;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明、聘用合同、社保繳納證明復印件,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設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與申報資質等級條件相對應的已完成設計項目的合同書、施工圖、竣工驗收證明。
(六)持有B級或C級資質的單位在申報上一等級資質時,還應提交原級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第十五條持有住建、環保部門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提交資質證書復印件,與申報資質等級條件相對應的已完成設計項目的合同書、施工圖、竣工驗收證明。 第四章資質認定
第十六條協會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資質認定程序:
(一)協會太陽能熱利用專業委員會負責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必要時協會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二)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材料進行評審,并簽署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評審意見書(見附件2);
(三)評審意見報協會秘書處,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
(四)評審結果在中國農村能源行業信息網、中國太陽能熱利用產業聯盟網和中國太陽能產業資訊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協會利用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布通過資質認定的單位名單,并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通告和推薦。
第十九條資質認定工作每年兩次,分別于六月和十二月進行。
第二十條《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正本1本、副本2本,由協會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協會對取得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取得資質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協會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違規行為、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的處分: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二)涂改、倒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三)經核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
(四)所承建的太陽能熱利用工程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
(五)資質條件發生變化,與核準的資質等級要求差距較大,且未能在限期內整改達到要求;
(六)在審核年度內有不合格工程(是指未達到設計指標,包括技術、安全、環保等);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太陽能熱利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持證單位應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協會提出延續資質期限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取得資質的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等變更事項時,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到協會辦理資質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