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資源小省,煤油基本依靠省外輸入,但風能、太陽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潛力巨大。條例草案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體制、規劃、考核評價、發電量配額制、經濟激勵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今后,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規劃編制、項目建設、設施設備購置補貼都可以申請專項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財力狀況,在相關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用于可再生能源發展。
針對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較高,進入電網銷售價格偏低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電網企業應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國家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按照核定的電價和補貼標準,及時、足額結算電費和補貼。條例草案還鼓勵投資建設沼氣集中供氣工程等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改善農村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