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稱,2006年底,被告單位安徽榮生太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為承接合肥鴻昌置業有限公司負責開發的碧水源小區高層建筑平板太陽能熱水器采購、安裝工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榮生和公司業務員杜娟與該工程具體負責人鴻昌公司工程部經理奚業漢(另案起訴)洽談工程承接事宜。經雙方多次商談,榮生公司答應給奚業漢每臺400元回扣。2008年11月6日,榮生公司在奚業漢的幫助下,未經招投標程序即與鴻昌公司簽訂了1085套高層建筑平板太陽能熱水器代購、安裝合同。
2009年1月6日,榮生公司與云南省一家公司簽訂太陽能熱水器采購合同,約定每臺返利920元。按雙方約定,這筆返利以現金方式打入戚榮生、杜娟的個人銀行卡中,總計為1029680元。2008年底至2009年5月期間,榮生公司通過戚榮生、杜娟,分四次送給奚業漢合計35萬元好處費。
出庭受審的戚榮生和杜娟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稱,由于認罪態度好,可以考慮對兩被告人適用緩刑。由于案情復雜,該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