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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貴州省能源結構調整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1-12-15 來源:貴州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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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貴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深圳金磚城市先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金融機構,各有關主體企業集團

根據《貴州省能源結構調整基金設立方案》(黔能源煤炭〔2021〕78號)精神,我們對《貴州省能源結構調整基金管理辦法(修訂)》進行了優化完善,形成《貴州省能源結構調整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能源局             貴州省財政廳

                              2021年7月14日

 

貴州省能源結構調整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省能源結構調整基金(以下簡稱能源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省人民政府關于煤炭工業淘汰落后產能加快轉型升級的意見》(黔府發〔2017〕9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黔府辦發〔2020〕24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財金〔2020〕42號)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優化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21〕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基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能源局作為省級財政資金出資人委托貴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貴民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金控)作為出資人代表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按市場化方式遴選。

第三條 能源基金規模暫定為50億元,帶動金融和社會資本投資不低于200億元。能源基金首期10億元,由貴州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能源局)從省能源結構調整等能源相關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出資,后續可根據能源基金實際運行情況,由省級財政安排出資。同時,新型工業化基金中能源版塊的項目可推薦給能源基金進行投資。

第四條 能源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5年,到期后視情況按程序延長。

第五條 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化方式面向省內外遴選,主要條件為:

(一)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應當為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活動的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等法律允許的企業,有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經驗的優先;

(二)應當在貴州省內設有固定辦公地點;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并具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且未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列為異常機構且不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等情形;

(四)原則上至少有3名具備股權投資或者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常駐貴州;

(五)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既往投資業績,具有較強的募資能力,有募資成功案例;

(六)至少有1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七)熟悉基金所投領域相關產業情況,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八)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嚴格的投資決定程序、內部控制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九)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未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六條 能源基金堅持以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統攬全局,守好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嚴禁新增政府債務,嚴禁違規擔保承諾。能源基金組建科學的投資決策機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產業發展規律投資決策,注重項目的政治性、合規性、經濟性、可持續性。

第七條 能源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通過參股投資子基金和直接投資等方式,撬動金融和社會資本,圍繞貴州省內煤炭、電力、新能源、油氣等能源產業,優先支持短期能夠提升效能的煤礦項目,配套所需的流動資金及發電企業流動資金,國有煤炭能源企業戰略性重組項目等,推動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能源基金嚴格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等監管機構的各項規定管理運作,及時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按期進行信息報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能源基金管理架構主要由貴州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省能源局、貴州金控、能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監管部門構成。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省級財政出資,牽頭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能源局作為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受省政府委托作為省級財政資金出資人,主要職責:

(一)重點負責把方向、定政策、批方案等;

(二)負責根據國家和貴州省能源產業導向及相關規劃,研究制定中長期或年度計劃,確定重點投資方向、投資范圍等;

(三)對申報的參股投資子基金進行篩選,做好子基金對外投資項目的征集、建庫和推薦;

(四)牽頭做好績效監控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強化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五)指導和督促項目實施、母(子)基金運營及基金“募、投、管、退”等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六)制定能源基金投向負面清單,明確基金禁(限)投業務和范圍等。

第十二條 貴州金控作為省級財政資金出資人代表,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

第十三條 能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化方式遴選,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能源基金“募、投、管、退”等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建能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

(三)對推薦的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及投資建議報告;

(四)根據投決會審批通過的決議,與相關方簽訂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并開展后續投資工作;

(五)負責能源基金投后管理工作;

(六)受省能源局委托對子基金對外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前置審查;

(七)代表能源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股投資的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八)定期向省財政廳、省能源局報告能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九)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定期報告及信息披露;

(十)負責能源基金的退出與清算等。 

第十四條 其他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運營進行行業監管。

第三章 參股投資子基金設立與運作

第十五條 參股投資子基金是指能源基金與符合條件的投資人共同設立投資于貴州省內煤炭、電力、新能源、油氣等能源產業項目的子基金。參股投資子基金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同股同權。

第十六條 子基金的組織形式以有限合伙型為主,需設立在貴州省境內,存續期可根據行業特征和出資人的需求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能源基金存續期

第十七條 單支子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億元,其中,向社會募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子基金設立規模的80%,各出資人根據項目投資進度按認繳比例出資。若能源基金參股投資比例超過子基金設立規模20%的,由省能源局按“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

第十八條 子基金的設立,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項目申報。采取省能源局選薦,市縣政府、金融機構及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薦,子基金管理人和企業自薦等方式向省能源局申報。

(二)項目篩選及推薦。省能源局對申報的子基金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向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薦。

(三)盡職調查。能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和投資建議報告。

(四)投資決策。能源基金管理人負責組建投決會,投決會委員由能源基金管理人、行業專家等3-5人組成,實行票決制,票決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投決會根據能源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資建議,結合投資負面清單進行審議決策。省能源局可委派觀察員對投資方向及投決過程進行監督。

(五)簽約與備案。投決通過的,由子基金各出資人完成基金相關協議的簽署,子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完成子基金的設立備案工作,并向能源基金管理人報備,能源基金管理人收到報備信息后向省能源局報備,成熟一個辦一個。

第十九條 子基金主要采取股權方式直接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再下設子基金;對單一企業股權投資占比原則上不超過投資后該企業總股權的50%,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認繳規模的20%。子基金原則上只能投資省內企業。

第二十條 子基金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對外投資程序如下:

(一)申報及推薦。子基金對外投資的項目原則上采取省能源局選薦,市縣政府、金融機構及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薦,企業自薦和子基金管理團隊自選等多元化方式向省能源局申報,子基金管理人負責對省能源局初審后推薦的項目核查。

(二)盡職調查。子基金管理人對通過核查的項目進行獨立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和投資建議報告。

(三)投資決策。子基金管理人負責組建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子基金投決會),子基金投決會委員可由子基金管理人、行業專家等組成,實行票決制,票決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省能源局委托能源基金管理人對子基金擬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前置審查,合規性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不得提交子基金投決會投決;通過審查的項目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投決。

(四)法律文件簽署及資金撥付。子基金實行募投制,出資各方一次認繳、分期同步到位,子基金管理人負責組織相關方完成有關法律文件的簽署,并按約定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能源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參股投資子基金進行投后管理對參股投資子基金對外投資項目的政策導向等情況進行合規性前置審查。子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子基金投資的項目進行投后管理,必要時可申請省能源局提供相應支持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投資的項目通過上市、掛牌、管理層及原股東回購、股權及份額轉讓、并購重組、到期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并在相關章程或協議中明確規定。子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合伙人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份額轉讓,具體轉讓規則以合伙協議規定為準;子基金采用契約型的,投資者的份額轉讓條件及流程以基金合同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管理人分別在當年7月20日前和次年5月10日前,向能源局及能源基金管理人報送子基金半年及年度運營報告,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相關管理規定定期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直接投資項目是指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省能源局產業發展規劃中,對能源產業發展具有引領及支撐作用的國有企業項目。

第二十五條 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程序如下:

(一)項目推薦。根據貴州省能源產業的相關規劃,由省能源局直接向能源基金管理人進行推薦。

(二)盡職調查。能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化原則對直接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及投資建議報告,報投決會會審議。

(三)投資決策。投決會根據能源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及投資建議報告等相關文件,對項目的投資進行決策。

(四)法律文件簽署與資金撥付。投資決策通過后,由能源基金管理人負責組織相關方完成有關法律文件的簽署,并按約定撥付資金。

(五)投后管理。能源基金管理人負責對直接投資項目進行投后管理,可委派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若發現不符合政策導向等情況,按照約定行使相應權利。

第五章 費用收益及讓利

第二十六條 基金費用。能源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的費用包括基金管理費、托管費、審計、評估、法務等相關稅費以及專家咨詢費等。

第二十七條 管理費。

(一)能源基金管理費。參股投資子基金的管理費不超過已投金額的0.3%/年直投項目的管理費不超過已投金額的1.5%/年。

(二)子基金管理費。按市場化提取,原則上不超過已投金額的2%/年。

(三)管理費兌現方式。能源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管理費原則上按已投金額的一定比例年度兌現,管理費的兌現與年度績效考核掛鉤,當年先兌現50%,剩余50%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次年兌現。

第二十八條 收益分配。

(一)能源基金存續期內收回的投資本金及扣除相關稅費用后的凈收益原則上滾動投資。

(二)參股投資子基金各出資方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在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收益分配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項目退出后,資金按期收回。子基金進行收益分配或清算時出現虧損,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將收到的業績獎勵作為虧損的回補,剩余部分由能源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二十九條 業績獎勵。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將能源基金超過門檻收益增值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獎勵給基金管理人,同時建立回補機制,當基金發生虧損時,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業績獎勵為限作為虧損的回補。能源基金門檻收益率原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基準利率(現為2.75%,具體以簽約時當期基準利率為準)。

(一)能源基金。原則上能源基金不設業績獎勵,收回全部本金及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益回歸能源基金,在存續期內可滾動投資。

(二)參股投資子基金。能源基金可在獲得的投資收益中向子基金管理人及社會出資人進行適當讓利,但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能源基金收回參股投資子基金實繳出資,且獲得的年化收益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基準利率的(現為2.75%,具體以簽約時當期基準利率為準),可將省級財政資金出資獲得的超額收益部分,按照60%的比例獎勵給子基金管理人及社會出資人,具體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子基金存續期結束仍未能完成清算又不選擇受讓的,能源基金有權處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且不予讓利。

第三十條 能源基金退出發生虧損時,省級財政資金以出資金額為限承擔損失。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一條 能源基金參股投資子基金可通過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額轉讓或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退出,原則上可采取差異化的退出順序安排;能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在能源基金存續期內通過上市、掛牌、管理層及原股東回購、股權或份額轉讓、并購重組、到期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能源基金存續期滿后,由能源基金管理人組織清算,清算后的本金和投資收益全部上繳省財政

第三十二條 能源基金一般應當在參股投資子基金存續期滿后退出。能源基金參股投資子基金運作時,有下述情況之一時,能源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提前退出或更換子基金管理人,并在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應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確保能源基金退出或更換子基金管理人:

(一)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簽訂后,超過3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二)子基金完成設立登記后,子基金出資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完成出資的;

(三)子基金相關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簽訂后,超過6個月未形成實質性投資的;

(四)項目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能源基金設立目標和范圍的;

(五)子基金投資運行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或違反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約定等情況,未按要求在限期內整改的

(六)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為并被依法查處的;

(七)子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且未經省能源局審議通過的。實質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鎖定的子基金管理團隊核心人員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等情況;

(八)其他不符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約定情形的。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三條 能源基金和參股投資子基金只能用于支持能源領域的投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等支出;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 待投資金僅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風險低、流動性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三十五條 能源基金及參股投資子基金應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實行“封閉運行、專戶管理”,托管銀行負責基金資產保管、資金撥付、結算和動態監管,防范運營風險。

第三十六條 能源基金根據參股投資子基金的投資進度撥付資金;同時按照省能源局制定的投資負面清單、管理人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檢查考核、實際投資以及子基金運營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七條 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全面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能源基金管理人定期將基金運行情況向省財政廳、省能源局進行報告,并定期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相關管理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 能源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運營并清算

(一)按照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約定,出資人(或股東、投資者)要求子基金終止,并經合伙人(或股東、份額持有人)會議決議通過的;

(二)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

(三)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的。

第八章   容錯機制

第四十條 能源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建立容錯機制,主要以基金整體綜合收益和效益進行綜合考核,不以單個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的業績情況對基金管理人實施考核

第四十一條 在基金運營管理中,在沒有違反禁止性規定、投資方向和要求、決策程序,且未謀取個人私利并主動追償損失的情形下,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原則(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進行核實認定基金管理人及其相關個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能源局對免責容錯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免責容錯建議報省財政廳研究決策

第九章   考評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省財政廳牽頭對能源基金進行績效考核;省能源局能源基金和子基金進行績效考評

第四十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考評基本內容應包括基金設立程序及投資運作的規范情況、年度投資計劃的設定及實現情況、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情況、基金引導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關責任主體的履職情況等。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資金動態調整、基金管理費提取和基金管理人更換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能源局負責制定并修訂投資負面清單,引導基金投資方向,并將其作為對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考核監督的依據,確保實現省委、省政府戰略意圖。

第四十六條 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主動接受審計、財政、證監會派出機構、基金業協會等部門機構的監督檢查,對基金運作中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資金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能源基金管理人應向省財政廳、省能源局報送能源基金投資運作、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結束15日內將基金運行情況向能源基金管理人及出資人進行報告。

第四十八條 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能源基金管理人應向省財政廳、省能源局提交能源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每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子基金管理人將子基金運行情況向能源基金管理人及出資人進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 能源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或特殊事件,能源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省財政廳、省能源局、貴州金控報告,并根據要求編制臨時報告書。

第十章 檔案資料保存

第五十條 能源基金及其參股投資子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基金管理全過程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能源局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貴州省能源結構調整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75號)及對應的管理制度同步廢止。

第五十三條 貴州省煤電保障投貸聯動資金作為能源基金的戰略輔助,通過債權投資的方式對我省煤炭企業進行支持。原投貸聯動管理辦法同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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